(2017)沪01民终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宣峰诉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峰,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峰,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华军,系宣峰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上海陆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宣��因与被上诉人陈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雷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无借贷关系,陈雷将款项转到宣峰账户后又直接从宣峰账户转至陈雷控制的张某的账户,整个事件是合伙诈骗宣峰钱财。被上诉人陈雷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宣峰归还陈雷借款70万元;2、宣峰支付陈雷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7日,宣峰向陈雷出具借条,载���:“今宣峰因购房急需资金短期周转使用15天(十五天)今向陈雷借款人民币700000(柒十万元整)还款日期截止2015年1月1日”,宣峰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写上身份证号及日期。宣峰在借条下方注明卡卡转账XXXXXXXXXXXXXXX9172。同日,陈雷通过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6072银行账户向宣峰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172银行账户转账70万元。现因宣峰未按期归还借款,陈雷催款无着,故诉求法院解决。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本案宣峰向陈雷出具了70万元的借条,陈雷依借条向宣峰给付了相应款项,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宣峰未按期向陈雷归还借款,显然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陈雷要求宣峰归还借款7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陈雷主张的利息问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陈雷主张利息从借款期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关于宣峰抗辩认为其收到陈雷款项后直接转账给了其他案外人,其实际没有向陈雷借款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宣峰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个体,其行为是对所借款项的自由处分,不能据此否定陈雷、宣峰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宣峰日后可与相关案外人另行解决。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雷借款70万元;二、宣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雷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有金钱给付��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宣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宣峰提交新证据,即出借人为冯国伟,借款人为宣峰的“还款计划”一份,欲证明本案借款款项只是走账流水,借款没有真实发生。陈雷发表质证意见为,该还款计划真实性无法确认,且系宣峰与案外人之间发生的,与本案没有关系。本院认为该还款计划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故不予采纳。被上诉人陈雷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陈雷在一审时提供了借条及银行取款业务回单,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陈雷已向宣峰账户支付了相应款项,故已完成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责任,宣峰应向陈雷归还欠款及利息。宣峰主张的与案外人的转账行为并不影响本案双方间借款关系的成立,故宣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上诉人宣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