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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凌宇、段水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凌宇,段水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61号申请人程凌宇,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段水清,男,1967的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程凌宇因与被申请人段水清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段水清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为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为程凌宇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段水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程凌宇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段水清名下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3栋2单元20层2号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间届满之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有程凌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管秋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