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阳铁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城市德金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城市德金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114民初5578号原告:沈阳铁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吴帅,职务系董事长。被告:海城市德金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鲍德金,职务系总经理。原告沈阳铁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德金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5426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当时双方承诺事宜赔偿原告127575元;3、请求判令被告共还款223001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6日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以欠款方式在原告处取货95426元,取款单据全部当场填写与运送人签字确认,被告并承诺入逾期未结款按每吨每日5元收取滞纳金。现因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偿还欠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钢材,货款为102370.80元。被告支付90000元,尾欠货款12370.8元。2013年12月26日又购买钢材,核款83055.20元。被告只将金额为95426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押到原告处,但未立即付款。被告累计原告货款95426元,经原告催款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海城市德金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铁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5426元、违约金12273.5元、诉讼费2322.5元,合计1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17年7月至10月每月给付20000元,于每月30日前付清;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元,由被告海城市德金铸业有限公司承担(已包含在调解协议)。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