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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盖州市运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文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运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马文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92号原告:盖州市运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永安南路国际新城。法定代表人:李成志,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萍,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涛,男,1975年1月3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原告盖州市运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文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书面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被告的车辆(辽HEx**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挂靠期间每年向原告缴纳管理费人民币2400元,逾期给付,甲方(原告)有权收取被告5%滞纳金,被告并应当履行缴纳各种税费、投保车辆保险等义务。协议还约定,双方如有纠纷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截止到2016年11月,被告欠原告公司管理费人民币48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情节,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将其挂靠车辆的车籍转出原告公司,落在被告马文涛名下。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度、2015年度管理费人民币48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马文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州市运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