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诉蒲麦山、刘兴高、谭秋生、谭建虎、谭健虎、谢少青、谭奇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蒲麦山,刘兴高,谭秋生,谭建虎,谭健虎,谢少青,谭奇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259号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战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斌、孙海瑜,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蒲麦山,男。被告刘兴高,男。被告谭秋生,男。被告谭建虎,男。被告谭健虎,男。被告谢少青,女。被告谭奇虎,男。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蒲麦山、刘兴高、谭秋生、谭建虎、谭健虎、谢少青、谭奇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4元,减半收取6772元,由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负担,余额6772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