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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2461号原告:杨飞,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公司地址:新蔡县古吕镇驻新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7067425836。法定代表人:赵春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飞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飞负担。审判员  周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