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于清新申请执行张金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新,张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清新,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金珠,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清新与被执行人张金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冻结,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