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达镭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安凯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蓝达镭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凯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399号原告深圳市蓝达镭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勒竹角居民小组鸿业工业园厂房2栋,组织机构代码77987662X。法定代表人邓培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安凯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5区裕安路达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71890。法定代表人张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蓝达镭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安凯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蓝达镭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蓝达镭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1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