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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与方佳、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方佳,孙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51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莲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8444H。负责人:徐保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佳,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生,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孙丽,女,汉族,1983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诉被告方佳、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通知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83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能按期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晟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