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琨与被告马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琨,马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480号原告:王琨,女,汉族,陕西汉唐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某地。被告:马季,男,汉族,住某地。原告王琨与被告马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琨负担。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