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瑞雪、邢台南郊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瑞雪,邢台南郊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邱瑞雪,女,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新华南路电厂路口北50米,机构代码:78571972-7。法定代表人焦如军,该院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名下登记有冀E×××××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台南郊医院名下冀E×××××汽车车辆信息。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