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海燕与甄怀兵、杜云霞、甄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燕,甄怀兵,杜云霞,甄继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397号原告杜海燕,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无业。被告甄怀兵,男,汉族,约47岁,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杜云霞,女,汉族,约46岁,榆林市榆阳区人,系被告甄怀兵妻子。被告甄继丰,男,汉族,约46岁,榆林市榆阳区人。原告杜海燕与被告甄怀兵、杜云霞、甄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杜海燕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海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退还原告杜海燕359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