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刑更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鲍先修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先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76号罪犯鲍先修,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临兰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鲍先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2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24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鲍先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鲍先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六次。本院认为,罪犯鲍先修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先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华东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