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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琴与吕长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吕长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张琴,女,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张楼行政村张柚**号,被执行人吕长恒,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施小庄行政村前村34号张琴与吕长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吕长恒偿还张琴购房款160000元及利息。权利人张琴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7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长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涛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张琴被执行人吕长恒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琴申请执行吕长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审查立案,于2017年5月日将(2016)皖1221民初6760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李东方二0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