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洪全与赵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全,赵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316号原告:赵洪全,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英,女,1955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系赵洪全的妻子。被告:赵权,男,48岁,农民,原住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址不祥。原告赵洪全诉被告赵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洪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4万元,承诺于当年年底还清,被告没有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赵洪全提供的赵权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赵洪全不能提供赵权的其他详细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赵权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洪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赵洪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