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锦叁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叁广告有限公司,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848号原告:重庆锦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望海花园7号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91356210。法定代表人:黄宇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钟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6号龙湖MOCO中心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7850540H。法定代表人:王澍陶。原告重庆锦叁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锦叁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叁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叁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原告重庆锦叁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宗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