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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蒋俊永与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俊永,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2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蒋俊永,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郑集村新蒋圩05-1号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016385-9.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蒋俊永与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二项确认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蒋俊永延迟交房违约金149277元(按涉案房屋总价每日万分之三,从2013年6月7日计至2015年10月22日);案件受理费3306元由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蒋俊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涛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蒋俊永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蒋俊永申请执行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审查立案,于2017年5月日将(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李东方二0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