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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杨永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武杨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礼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981179-7。法定代表人:冯瑞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重渝,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杨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文,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1单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0898741H。负责人:成福兴,经理。原审被告:杨礼强。上诉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化工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化工建设重庆分公司)、原审被告杨礼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化工建设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化工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7元,减半收取9693.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文建审判员  陈娅梅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婧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