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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锦坤、普洱云麒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锦坤,普洱云麒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锦坤,女,1990年12月2日生,哈尼族,农民,现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潘阌龙,茶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普洱云麒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长江,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宁洱县宁洱镇细石头村玉磨高速公路收费站旁。再审申请人王锦坤因与被申请人普洱云麒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0821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锦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开应审判员  马文品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