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道与湖南伟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伟大集团(湖南)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湖南伟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伟大集团(湖南)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892号原告王道,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伟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被告伟大集团(湖南)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与被告湖南伟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伟大集团(湖南)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伟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伟大集团(湖南)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撤回对被告湖南伟大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伟大集团(湖南)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0元,由原告王道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抄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