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汪守桃与张良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守桃,张良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09号原告:汪守桃,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新世纪小区*幢***室,身份证号码3424251974********。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余,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张集村严*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原告汪守桃与被告张良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对被告张良余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晨& # xB;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 振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 珺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