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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慧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慧源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111号原告陕西慧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交易C区A座23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295042。法定代表人胡纯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和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红路中断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61531。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安市洛川县交口河镇交口河街。负责人张军旗。第三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莫干山路1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148662270M。法定代表人傅子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慧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慧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慧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3元(原告已预交),法院退还原告31903元,下余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贾  仙  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西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