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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俊立与王淑芬、XX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立,王淑芬,XX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293号原告:朱俊立,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淑芬,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XX军,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朱俊立与王淑芬、XX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朱俊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俊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计731元,由朱俊立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