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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增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增鸣,周增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周增鸣,男,1960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周旭,男,1985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周增毅,男,195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周增鸣与周增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周增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周增毅名下的工资账户,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周增鸣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周增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增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