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博野县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南岭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野县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42号原告:博野县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杨万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红,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法定代表人:贾永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卫,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博野县前卫卡扣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南岭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已就同一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标的物存有质量问题为由,另行在其他法院起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建辉审 判 员 江素平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