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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长何与陈俊玮、陈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何,陈俊玮,陈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民初870号原告:黄长何,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告:陈俊玮,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小江,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长何与被告陈俊玮、陈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长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玮、陈小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长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7年2月20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被告陈小江负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0日,被告陈俊玮以经商急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于当日给我立《借据》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同意以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小区××楼××房提供抵押,同时被告陈小江在借据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俊玮未依约给我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陈小江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双方身份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陈俊玮于2017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以及被告陈小江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陈俊玮、陈小江既不应诉,也不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二被告不应诉,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核后,其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在诉讼期间,于2017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陈俊玮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小区××楼××房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粤0891民初870号民事裁定,查封该房产,诉讼保全费1042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陈俊玮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陈小江在借据中签名为上述借款保证,但未明确写明保证方式,因此,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俊玮在借据中载明以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小区××楼××房提供抵押,但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在本案中,原告对抵押权也未主张,本院不予处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俊玮不依约清还借款,被告陈小江也没有依约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黄长何诉请本院判令被告陈俊玮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陈小江对该笔欠款负连带偿还责任,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原告自愿将月利率调整至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陈俊玮应给原告黄长何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陈小江对被告陈俊玮以上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计1194元,诉讼保全费1042元,均由被告陈俊玮、陈小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恩因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