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金利与刘庆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利,刘庆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456号原告:杨金利,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庆威,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生,住涞水县。原告杨金利与被告刘庆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利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