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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金利与刘庆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利,刘庆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456号原告:杨金利,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庆威,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生,住涞水县。原告杨金利与被告刘庆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利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