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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何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何尚平,台澳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4号原告: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1106-1114单元。负责人:黄魁彬,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晨辉,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湘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11-13号。法定代表人:何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健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咏珏,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尚平,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台澳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皇后大道89号力宝中心2座801室(ROOM801,LIPPOCENTRETOWER2,89QUEENSWAY,HONGKONG)。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何尚平、台澳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台澳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台澳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余军梅审 判 员  罗 毅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淑仪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