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泗营与被执行人曹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泗营,曹成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秦泗营,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曹成财,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泗营与被执行人曹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成财名下无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房屋、车辆及其它财产性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基本属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成财尚欠人民币10075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