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冬华与尧四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华,尧四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96号原告徐冬华,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尧四仂,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原告徐冬华与被告尧四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尧四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冬华诉称:2013年9月8日,被告尧四仂向我借款50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注明月息壹分伍厘。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人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利息30750元(计算到2017年3月9日),合计80750元。2017年3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一分五计算到还清款日止。被告尧四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9月8日,被告尧四仂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徐冬华借款50000元,原告给付5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徐冬华人民币伍万元整,月息按壹分伍厘计算,今借人尧四仂。借款后,被告只给付原告利息9000元,本金及其余利息拒不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被告常住人口信息1份、株良镇宏富村委会证明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尧四仂向原告徐冬华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至2017年3月9日,被告应给付的利息为3075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9000元,尚需给付利息21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尧四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冬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21750元,合计71750元。2017年3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一分五计算到还清款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18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尧四仂负担23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俊鹏人民陪审员 邱国林人民陪审员 吴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官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