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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为刚与高国庆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为刚,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1394号申请人:赵为刚,男,汉族,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高国庆,男,汉族,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赵为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提起申请,本院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86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