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荆州市坤永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荆州市坤永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5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圣井潘王路西。法定代表人严文俊,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坤永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市区郢城镇郢南村楚源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坤永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荆州市坤永俊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