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单元、2单元。法定代表人周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黄泥塘。法定代表人汪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另行主张权利,故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株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旿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旭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