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超、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超,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超,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93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09426115(1-1)。法定代表人: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超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上诉人江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原审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原审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已经江超同意,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江超撤回上诉,原审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蚌埠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超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红旭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