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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诉曲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曲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985号原告: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住所地:讷河市九井镇镇直。法定代表人:姜文庆,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该站职工。被告:曲军,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与被告张金全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明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