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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逄万国与卡德尔·尼牙孜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万国,卡德尔·尼牙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逄万国,男,汉族,1950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卡德尔·尼牙孜,男,维吾尔族,1971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逄万国与被执行人卡德尔·尼牙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卡德尔·尼牙孜给付各项费用合计2267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6年4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6年4月30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逄万国与被执行人卡德尔·尼牙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将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六队宅基地上的共建房一、二层的50%(东侧)房屋退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逄万国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逄万国与被执行人卡德尔·尼牙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识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吐尔逊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