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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希如与庞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如,庞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309号原告:王希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娜(系原告王希如儿媳)。被告:庞海涛。原告王希如与被告庞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希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海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希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庞海涛给付工资2726.0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0年到被告承包的天山二十四军干活,工种为力工,完工后被告只给付了部分工资,尚拖欠2726.00元工资,我多次催要,被告屡次推脱至今未给付。2015年2月6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原告王希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被告庞海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原告王希如在被告庞海涛承包的位于承德天山二十四军的工程打工。截至2015年2月6日,被告庞海涛欠原告王希如工资款272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王希如多次催要,被告庞海涛仍未支付该工资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欠条;2、原告王希如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庞海涛欠原告王希如工资款2726.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庞海涛依法应当给付原告王希如工资款2726.00元。本院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如工资款人民币2726.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庞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正贵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人民陪审员  佟秀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