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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1616连云港市体育馆与徐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体育馆,徐玉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616号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法定代表人:张惠明,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庆、刘柱文,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红。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与被告徐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