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玉珍与马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珍,马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民初1190号原告:韩玉珍,女,生于1964年9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光军。男,生于1979年1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韩玉珍与被告马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12月份,被告借口因临时需要宴请客户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保证一周归还。原告后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借口托辞拒不归还欠款。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写下欠条并承诺三月底保证还清。事后原告不断催还欠款,被告借口资金周转困难一拖再拖,至今未还。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马光军缺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审查认定,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2月中旬,被告马光军向原告韩玉珍借款5000元。当日原告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信用卡交给被告,被告消费5000元,次日将信用卡交还原告。2015年2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韩玉珍现金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正),定于2015年3月底还清。借款人:马光军2015年2月26号”。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以上借款,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所出具的借条,并陈述了款项交付的时间和方式,故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具有明确还款日期的借条,长期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对此纠纷的形成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珍借款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光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