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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庚通与被告周更君、周更仕、周庚玉、周文境、周庚萍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庚通,周庚君,周更仕,周庚玉,周文境,周庚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62号原告周庚通,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庚君,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被告周更仕,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被告周庚玉,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被告周文境(代位继承人,系周庚国养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蛤蟆河村。被告周庚萍,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鹤岗市。原告周庚通与被告周更君、周更仕、周庚玉、周文境、周庚萍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周庚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庚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周庚通负担。审 判 长  李绍辉人民陪审员  梁明虎��民陪审员管清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