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呼和础鲁与代全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础鲁,代全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呼和础鲁,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乌兰毛都苏木。被执行人代全山,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乌兰毛都苏木。申请人呼和础鲁与被执行人代全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呼和础鲁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0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代全山经过法院多次寻找及申请执行人多次寻找一直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2017年5月15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代全山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88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呼和础鲁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付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