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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巴图与宝音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图,宝音图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527号原告:陈巴图,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宝音图,男,57岁,蒙古族,农民。原告陈巴图诉被告宝音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51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56元,本息合计337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陈巴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巴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白晓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五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