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诉中交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G310线大循高速公路第二项目经理部,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692号原告: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屈家坪。经营者:林宗明,男,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二区*层***室。法定代表人:赵培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G310线大循高速公路第二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大循路基2标经理部。负责人:高安荣,该项目部经理。被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新村居委工农南路。法定代表人:周洪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与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G310线大循高速公路第二项目经理部、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立案。原告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负担。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