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文皓与李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皓,李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13号原告:文皓,男,生于1986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飞,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秋,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精华,男,生于1970年8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文皓与被告李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皓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皓撤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文皓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