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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叶荷花与孔令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荷花,孔令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2504号原告:叶荷花,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孔令劲,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叶荷花与被告孔令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荷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令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荷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孔令劲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孔令劲承担。事实和理由:孔令劲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6年4月4日向叶荷花借款10000元,孔令劲向叶荷花出具了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叶荷花多次催讨此款未果,以致成讼。孔令劲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叶荷花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孔令劲欠叶荷花借款10000元未还,有孔令劲出具的借条及叶荷花的当庭陈述载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叶荷花要求孔令劲归还借款10000元及按年利率6%标准向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令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叶荷花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4月14日起计算借款10000元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令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