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王双云与孟广丽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云,孟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王双云,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孟广丽,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王双云与孟广丽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双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孟广丽支付欠款人民币921,560元及案件受理费13,01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房产、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查明孟广丽在本院还涉有(2017)沪0113执1083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79,594元,申请人孙桂荣;(2017)沪0113执1084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16,784.5元,申请人孙桂荣。两案申请人孙桂荣系王双云母亲,并同意两案并入(2017)沪0113执1085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另查明本院在处理(2015)宝执字第1010号执行案件财产时,保留本院(2016)沪0113民初9214号;(2016)沪0113民初9215号;(2016)沪0113民初9216号案件保全案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4,832.09元,现案款一并转入(2017沪01**执1083号执行案件,由王双云、孙桂荣母女自行分配,除上述已处理财产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部分财产已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9215号;(2016)沪0113民初9214号;(2016)沪0113民初92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珮审判员 王丽辉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王玮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