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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永万申请执行冯小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永万,冯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190号申请人常永万,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阿得博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冯小芳,女,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社区xx南路xx号。本院在执行常永万与冯小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查询冯小芳在金融部门存款账号均只有几十元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冯小芳的房产已向金融部门抵押并已被另案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30执1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提审判员 许文学审判员 刘文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自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