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0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永万申请执行冯小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永万,冯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190号申请人常永万,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阿得博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冯小芳,女,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社区xx南路xx号。本院在执行常永万与冯小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查询冯小芳在金融部门存款账号均只有几十元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冯小芳的房产已向金融部门抵押并已被另案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30执1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提审判员 许文学审判员 刘文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自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