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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廖永田与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先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永田,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先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永田,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兰,四川睿桥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九洲大道84号科园社区1区9-7号。法定代表人:董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先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26-1.。法定代表人:李先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廖永田因与上列被上诉人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先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永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罗 琴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