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华川与被告周辉永、王德洪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川,周辉永,王德洪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91号原告:周华川,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亿松(原告周华川之子),男,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周辉永,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王德洪,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周华川与被告周辉永、王德洪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华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华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银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