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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楹与曾健、杨德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楹,曾健,杨德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807号原告:梁楹,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健,男,汉族,1979年3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德秋,男,汉族,1955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楹与被告曾健、杨德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716元。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人民陪审员  杨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